辅助交通服务的申请资格

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ADA)[ADA条例第37.123(e)(1)条]将符合资格的对象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1类

“任何因身体或精神障碍(包括视力障碍)而无法 且在没有他人协助(轮椅升降机或其他登车辅助设备操作员除外)的情况下,无法登乘、乘坐或下车本系统内任何对残疾人无障碍且可供其使用的车辆。”

第2类

该类别适用于那些如果当地固定路线公交系统具备无障碍条件,便能够使用该系统的个人(例如,如果没有无障碍公交车)。

第3类

“任何因特定与残疾相关的状况而无法前往该系统乘车点或无法从该系统下车点的残疾人。”法规中针对这一类别列出了两项重要限制条件。 首先,公共实体无法控制的环境条件和建筑障碍,若仅考虑这些因素,并不构成符合资格的依据。使用当地固定路线公交系统时的不便,不能作为符合资格的依据。

资格类型

“Access-a-Ride”服务的覆盖范围与当地非通勤固定路线公交车及轻轨车站的运营范围一致,涵盖工作日、晚间及周末时段。 服务区域涵盖距离 RTD 非通勤公交线路和轻轨车站三 quarters (3/4)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RTD 固定路线服务区域边界以外不提供服务。

在申请时,我们会仔细考虑每位申请人的具体情况 Access-a-Ride 服务。客户可在收到资格认定通知函之日起60天内对该认定结果提出申诉,该通知函中详细说明了申诉流程。对于希望在60天期限届满后对认定结果提出申诉的客户,建议其填写并重新提交一份新的申请。

申请人可能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服务类型的资格:

无限制

四年(4年)的全面服务。

临时

服务期限受导致无法使用RTD固定路线/轻轨的致残状况预计持续时间的限制。 因手术导致暂时性功能受限、正在接受致残性疾病治疗,或正在从尚未稳定的严重疾病(如中风)中恢复的乘客,在功能能力受限期间,可获得临时资格。

条件

服务期限为四年(4年),但须符合以下类别中的具体条件:

  1. 行进路线限制
  2. 与残疾相关的功能限制
  3. 环境障碍

如需查看这些资格条件类型的完整列表,请参阅我们的 客户指南.

访客资格

根据《美国残疾人法案》(ADA)法规[第37.127节]的规定,访问RTD服务区域的个人,自其在该365 -天期间内首次使用该服务之日起算的任何365天内,累计使用该服务21天,无论天数如何组合”。

在居住地符合辅助公交服务资格的访客,可请该管辖区的公交机构将相关资格证明文件通过传真发送至Access-a-Ride,传真号码为 303-299-2169. 访客身份必须在完整的365天期限届满后,方可办理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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